12月5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组建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显示,2024-2026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40家。2024-2026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为不超过20家。
12月4日,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管理办法》显示,国债承销团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组建,专家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金融基础设施、研究院所等推荐。
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储蓄国债、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营业网点在50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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