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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女子还贷十年房子被他人“合法”入住,法院岂能一问三不知?

鹤岗女子还贷十年房子被他人“合法”入住,法院岂能一问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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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还贷十年的房子被他人“合法”入住,你还敢在“躺平”小镇鹤岗买房吗?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黑龙江省鹤岗市一市民刘某,10多年前在鹤岗当地买了一套房并办理了按揭手续,随后她前往外地打工10年并将全部贷款还清。但当刘某回到鹤岗之后发现,自己的房子竟变成他人的合法财产,对方手里还出具了法院的证明手续,这究竟是那个地方出了差错?

不知如何是好的刘某立即前往当地法院求证,法院表示是因为开发商一房二售导致。但整个卖房过程都充满着疑点,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售卖他人房产是如何通过当地法院的核实程序?法院方面又是否作过尽职检查?对于关键问题又为何一问三不知?至此,当地法院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也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

对于遭受这起无妄之灾的刘女士来说,维权似乎是一件很漫长的事情。在历时一年的申诉后,刘女士终于得到了当地法院给的初步解决方案:放弃还贷10年的这套房,重新协调一套其他项目同等面积的房,但因新换的房子地段较差交通不便,刘女士拒不接受。

维护公平正义本就是法院的使命和责任,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然而在这起房产纠纷中,当地法院的态度让人有些不太理解。要知道,法院在第一次房产转让中,就因缺乏基本的监查程序导致刘女士的房子“易主”,在如今的调节中又想“将错就错”,究竟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地法院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仍不作为?

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应守好公平正义底线,在解决社会矛盾时,依法公平正义地审理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有法不依,让无辜市民“有家不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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