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陶钧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7号)和《关于对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8号)。
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陶钧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因信息披露公告上传环节工作疏漏,未及时披露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公司已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补充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共3份)。
公司就上述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表示公司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将严肃核查和深刻反思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完善相关流程及操作细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还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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