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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

海南: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

8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一、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一)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稳妥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

8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有关调控政策的通知:

一、支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和用房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稳妥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继续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适量存量商品住房房源用作公共租赁住房,谋划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

(二)进一步盘活存量商服用地和商办用房,支持商服用地转型用于发展鼓励类产业,依法依程序调整为安居房、租赁住房等用地。符合住宅设计相关强制性规范并经论证通过的商办用房,可转型为租赁住房、安居房。具体政策措施按资规、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商品住房去化期高的市县,在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被征迁居民安置的,鼓励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方式安置,支持采用房票方式安置,鼓励收购商品房用于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四)取消我省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税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通知》(琼府﹝2019﹞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多孩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市县名下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核减一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有关部门出具的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六)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市县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三、着力满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七)引进人才已享受各市县推出的专项购房补贴政策,可继续申领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可凭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租赁凭证,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四、优化相关审批措施

(八)推行适宜的装配式技术体系。对因技术原因不宜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经专家论证后采取其他方式建造。

(九)坚持商品住宅全装修制度,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由海口市先行探索,进一步优化现房销售节点,具体试点方案由海口市相关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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