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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涉远洋控股等借款合同纠纷,子公司作为第三方被要求对借款人本金1.53亿元承担退还责任

依米康:涉远洋控股等借款合同纠纷,子公司作为第三方被要求对借款人本金1.53亿元承担退还责任

10月11日,依米康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10月11日,依米康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数据”)、被告2远云信德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3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4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等候开庭。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正在积极应诉。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诉称,其与借款人远盛洋数据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该借款专项用于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业园项目;针对此笔借款,被告1、被告2、被告3、被告4提供了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质押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智能工程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被告1实际提款1.93亿元;目前,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原告提起诉讼,诉请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及各担保主体、第三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53亿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公司贷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依法承担;确认原告对被告1提供的位于温江区金马街道新春社区2组兴元社区2、7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确认原告对被告2提供的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基于该股权享有的现有和将来的全部权益享有质权,原告有权对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判令被告3、被告4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项所涉及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第三人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1.53亿元承担退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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